第二条 高考成绩复核、复审工作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准确的原则。
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复审,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。
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、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、是否考生本人答卷、是否有漏评、小题得分是否漏统(登)、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。评分宽严等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。
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;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,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工作单位、职业和住所,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。
第六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,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,应于 6 月 25 日下午 17:00 时前,持本人准考证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。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、汇总本地区考生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,并及时报送至省招生考试院。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。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。
第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、为考生负责的原则,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对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,并将复核结论反馈给各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。各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考生复核结论的送达和解释工作。
第八条 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,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,务必于当日内向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。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。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后须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。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,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,由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组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考生本人。
复审组做出最终结论后,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。
第九条 在复核或复审中,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,确需变更成绩的,由复核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,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,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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